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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炳新与王洪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新,王洪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22号原告:刘炳新,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王洪群,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刘炳新与王洪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炳新以被告王洪群已给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新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炳新负担。审 判 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