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晴,北京宝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878号申请执行人:张晴,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宝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6号院。法定代表人:胡政。本院在执行张晴与北京宝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京0106民初21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宝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办理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六号院六号楼二七一六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六号院六号楼二七一六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张晴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欣蕾-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