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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玉龙与七台河市隆桂鑫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龙,台河市隆佳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79号申请人:郭玉龙,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强盛村1组118号。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佳鑫煤矿。法定代表人:韩井民,男,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玉龙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佳鑫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2017年08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佳鑫煤矿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郭玉龙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7】第5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