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凡斌与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斌,杨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斌,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杨长红,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孟凡斌与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杨长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孟凡斌借款本金114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孟凡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孟凡斌负担234元,杨长红负担2386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股票登记信息。发现杨长红与案外人唐某某共有常熟市义庄公寓1幢房屋,该房屋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杨长红名下常熟市荣安·尚湖中央花园19幢501房屋设有抵押权,由本院(2016)苏0581民初6790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1702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