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革平申请执行林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革平,林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856号申请人:李革平,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被执行人林富华,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林富华名下座落于乌兰镇果园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双方协商价格243622元抵顶案款2436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富华名下座落于乌兰镇果园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以243622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李革平。二、申请执行人李革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哈斯巴雅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