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华琼申请执行汪子斓、杨仕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琼被执行人汪子斓被执行人杨仕高李华琼申请执行汪子斓、杨仕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华琼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子斓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8层801号房屋,成都东方希望天祥置地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已向成都东方希望天祥置地有限公司送达协助冻结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汪子斓在成都东方希望天祥置地有限公司的首付房款。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