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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与俸荣臻、卢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俸荣臻,卢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2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62号。负责人:黄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东,该行职工。被告:俸荣臻,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告:卢斌,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与被告俸荣臻、卢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智东,被告俸荣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俸荣臻、卢斌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7523.79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1623.77元(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俸荣臻、卢斌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0日,被告俸荣臻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俸荣臻在原告处办理卡号为46×××52的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需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合约还对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约签订后,被告俸荣臻先后多次持卡交易消费用于家庭开支并透支款项,且没有按规定偿还,截止2016年4月12日止,被告俸荣臻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47523.79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1623.77元。被告俸荣臻在使用金穗贷记卡过程中透支款项,且未按规定偿还,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俸荣臻与卢斌是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俸荣臻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但原告事先也知道我在监狱服刑的具体情况,应当将这事提早告诉我,不应当拖这么久。被告卢斌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出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但因被告卢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所以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0日,被告俸荣臻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俸荣臻在原告处办理卡号为46×××52的贷记卡,合约还对透支金额、透支利率、取现、转账、未能按期还款等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约签订后,截止2016年4月12日止,被告俸荣臻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47523.79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1623.77元。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俸荣臻、卢斌偿还借款本金147523.79元和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1623.77元(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之后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截止至2017年7月27日,被告俸荣臻累计向原告偿还203605元;2017年8月21日,原告作出《个人逾期查询单》,被告俸荣臻尚欠本、尚欠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均为0元。另查明,2000年11月2日,被告俸荣臻与被告卢斌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俸荣臻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贷记卡服务,被告俸荣臻却未能按约及时还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全部清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现原告继续要求被告俸荣臻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不应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2.95元,保全费1415.73元,公告费700元,三项合计5998.6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俸荣臻、卢斌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882.9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审 判 长  姚国荃代理审判员  杨训杰代理审判员  罗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