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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杨与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135号原告:陈杨,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权,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486189076W。法定代表人:查全东,处长。被告: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人工码91341500731683773M。法定代表人:朱昌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486189041A。法定代表人:张冬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处、被告安徽六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