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斌斌与刘亚磊、钮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斌,刘亚磊,钮曼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972号原告:张斌斌,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亚磊,男,约28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钮曼曼,女,约26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斌与被告刘亚磊、钮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斌斌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