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琴与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730号原告张琴,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小河北三小学宿舍136号18822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200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3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章瑜,董事长。被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栋15层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宝军,经理。原告张琴诉被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张琴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兰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