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郝忠亮与吕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亮,吕帅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民初1395号原告:郝忠亮,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吕帅帅,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郝忠亮诉被告吕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吕帅帅在土右农商行振华支行开设的工资账户。原告郝忠亮以其所有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XXX)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内022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保全。庭审中,原告郝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帅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帅帅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帅帅于2013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月息1.5%;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以上借款本金合计22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郝忠亮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同时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吕帅帅与原告郝忠亮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借款后,被告吕帅帅未偿还过借款本息,且双方对于上述五笔借款利息的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吕帅帅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及从每笔借款之日、按照约定的月息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忠亮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吕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忠亮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吕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忠亮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四、被告吕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忠亮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五、被告吕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忠亮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保全费1645元,由被告吕帅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颖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文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