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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于铭合同诈骗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74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于铭,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人黄于铭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2日就被告人黄于铭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黄于铭罚金8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黄于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除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情况尚有待回复外,其余协助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黄于铭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贾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