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浙江恒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黛玫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弘天弘饰品有限公司,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王云花,方金玉,杨娟华,王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9790452。法定代表人方豪法。被执行人浙江恒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溪经济开发区雁洲路,组织机构代码:57172120-7。法定代表人方炳其。被执行人义乌市黛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05022。法定代表人方豪法。被执行人义乌市弘天弘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特色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7970934。法定代表人王瑞荣。被执行人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王朱勇。被执行人王云花,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金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杨娟华,女,1962年4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浙江恒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黛玫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弘天弘饰品有限公司、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王云花、方金玉、杨娟华、王建红(2016)浙0782民初166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恒特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兰江片雁洲路南侧5-1地块1、2、3、4幢【房产证号:01××92号、01××91号、010060590号、01××89号;土地证号:兰国用(2011)第105-56**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应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