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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追偿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5号申请人钟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钟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追偿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