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蓝全材与李福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全材,李福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775号原告:蓝全材,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祥,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22723,营业场所: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15层1501室。负责人:詹俊尧,职务:总经理。原告蓝全材与被告李福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全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祥、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全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蓝全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2890.88元,其中医药费8373.88元,营养费837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280元,亲属处理该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福祥赔偿。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11时,李福祥驾驶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庐丰方向往上杭方向行驶,途经东东线××米(上杭县××丰康村路段)时,刮碰蓝全材造成受伤的后果。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350823620170044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福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全材无责任。李福祥驾驶的摩托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李福祥拒不支付赔偿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福祥、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11时,李福祥驾驶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庐丰方向往上杭方向行驶,途经东东线××米(上杭县××丰康村路段)时,刮碰蓝全材,造成蓝全材、李福祥受伤。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350823620170044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福祥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遇行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全材无责任。蓝全材受伤后,被送往上杭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医疗费8373.88元。另查明,李福祥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已在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事实,有蓝全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上杭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上杭县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福祥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遇行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全材无责任。相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局交警部门申请复议,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福祥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蓝全材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蓝全材要求李福祥赔偿医药费8373.88元,营养费837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28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蓝全材未提供证据无法证实交通费的实际开销,交通费确实存在,本院根据蓝全材住院的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付200元交通费为宜;以上合计11090.88元,本院予以确认。李福祥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已在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蓝全材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承担,阳光财保龙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90.88元,不足部分由李福祥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蓝全材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600元;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蓝全材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9490.88元;二、驳回蓝全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7.5元,由李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00683,0)?)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