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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盛端与杨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盛端,杨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杨盛端,男,1971年5月9日出生,苗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杨楚,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盛端与被执行人杨盛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湘0528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8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