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刘某某、宫某某、冯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宫某某,冯某某,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81执158号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雅园里。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鄂尔多斯东街十二街坊。申请人宫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神池市龙泉镇二道街。申请人冯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老墩村。被执行人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刘某某、宫某某、冯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查封被执行人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标的物属在建工程,虽已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价格评估,但无法进行拍卖、变卖,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能协商交付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剩余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存旺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福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