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磊剑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磊剑,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蒋磊剑,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磊剑与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转下页)审 判 长 张剑审 判 员 江山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宾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