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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晨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晨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10号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博望区博望镇新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晨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子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龙,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晨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