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添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陈添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328号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34225L。法定代表人:苏仲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聪,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添洪,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添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惠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