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与叶旦微、王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叶旦微,王爱珍,叶信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209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号。负责人:陈建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娟,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叶旦微,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爱珍,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叶信用,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与被告叶旦微、王爱珍、叶信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叶旦微、王爱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959元、逾期罚息、复息(逾期罚息、复息均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1.96999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复息以拖欠的期内利息4959元为计算基数);2.判令被告叶信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7日,被告叶旦微由被告叶信用提供担保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0元。次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20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4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叶旦微在该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确认,被告叶信用在该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并按指印确认。2016年6月8日,被告叶旦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6日,借款月利率为8.549998‰。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叶旦微发放了借款200000元。借款后,被告叶旦微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旦微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4959元、逾期罚息、复息。被告叶信用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叶旦微、王爱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叶旦微、王爱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旦微、王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959元、逾期罚息、复息(逾期罚息、复息均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1.96999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复息以拖欠的合同期内利息4959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叶信用对上述款项(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被告叶旦微、王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燎铖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