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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恩强与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强,王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853号原告:张恩强,男,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建,男,生于1994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强与被告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恩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王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恩强撤回对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恩强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