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恩强与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强,王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853号原告:张恩强,男,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建,男,生于1994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强与被告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恩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王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恩强撤回对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恩强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