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红,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6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淑红,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永丰街1组。被执行人:隋志杰,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原头道街3号。本院在执行张淑红与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诉讼中冻结被执行人隋志杰银行账户内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张淑红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435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