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候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候利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383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被告候利敏,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