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吕亚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吕亚颜,洪小燕,陈成忠,吕琼珠,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66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50415R。主要负责人:陈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申捷,男,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美丽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5525-6。法定代表人:吕亚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全、康根祥,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吕亚颜,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小燕,女,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成忠,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吕琼珠,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报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5770-8。法定代表人:陈成忠,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吕亚颜、洪小燕、陈成忠、吕琼珠、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交行泉州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行泉州分行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春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