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3074号原告郑某,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程某,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程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书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