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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3074号原告郑某,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程某,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程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书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