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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雄与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雄,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80号申请人:王雄,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邵湾六组。法定代表人:韩高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高科,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李芬芬,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申请人王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雄以其所有的鄂M96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韩高科、李芬芬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雄所有的鄂M96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财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全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