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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彩莲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彩莲,周楚钦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77号(自编D2-1、D2-2栋)254房。法定代表人:周楚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莲,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楚钦,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坤,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自成立以来办公场所在广州市天河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天河区,故原办公场所所在地天河区为其经营所在地和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即上诉人广州海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原办公场所和主要办事机构在天河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于2016年9月6日已变更登记公司住所地为本市××区,现被上诉人亦是要求解散该变更后的公司,故本院仍以上诉人现登记注册的地址作为其住所地,上诉人提出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