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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维良与张成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良,张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良,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成良,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良与被执行人张成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维良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0191民初83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