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维良与张成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良,张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良,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成良,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良与被执行人张成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维良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0191民初83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