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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考平与陈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考平,陈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2468号原告方考平,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陈勇明,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方考平诉被告陈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考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方考平负担。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樱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