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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喜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宾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喜宾,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汤阴县,现住汤阴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汤阴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在汤阴县政通路“FRANCHIR杉杉集团?授权品牌”服装店查获待销售的杉杉集团旗下品牌法艾兰的服装518件,经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服饰确认,该批服饰系假冒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及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所查获服饰货值金额为372038元。经被告人王喜宾确认,该批假冒服饰系他所有并在店内销售。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喜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喜宾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喜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汤阴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在汤阴县政通路被告人王喜宾的“FRANCHIR杉杉集团?授权品牌”服装店查获待销售的杉杉集团旗下品牌法艾兰的服装518件,经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服饰确认,该批服饰系假冒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及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所查获服饰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2038元。经王喜宾确认,该批假冒服饰系他所有并在店内销售。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喜宾的户籍证明、门市营业执照。2.汤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2017年3月7日,将王喜宾在其店内抓获。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及检查笔录。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电)字[2017]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6.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7.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说明及浙江九鼎服装有限公司的证明:2013年3月31日之后,浙江九鼎服装有限公司不再生产、销售法艾兰品牌服装。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杉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及“杉杉”、法艾兰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9.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产品鉴定书:查扣的法艾兰服装均非该公司生产制造,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品牌的商品。查扣的假冒法艾兰服装共计518件,金额总计为372038元。10.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长助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所有注册商标、服装加工等业务全部交由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来具体操作品牌策划、加工、批发、零售等工作。经调查,汤阴县政通路“FRANCHIR杉杉集团?授权品牌”服装店冒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法艾兰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法艾兰品牌服装。该店没有经过我公司的授权,也不是我公司的加盟店,该店内销售的法艾兰服装也不是我公司生产经营的。11.证人张某、王某1、冯某、王某2的证言内容为:汤阴县政通路“FRANCHIR杉杉集团?授权品牌”服装店的老板是王喜宾,王某2是店长,张某、王某1、冯某是销售员,店里主要经营的是杉杉公司旗下法艾兰品牌的服装。12.被告人王喜宾的供述:2016年7月,我将我的门市重新装修成“FRANCHIR杉杉集团?授权品牌”服装店,开始经营假冒杉杉集团旗下的法艾兰服装,我是从郑州的银基等市场进的货。法艾兰是杉杉集团旗下的知名品牌服装注册商标,我没有杉杉集团加盟销售授权书,也没有法艾兰、杉杉等品牌服装经营销售、商标使用授权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72038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喜宾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喜宾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喜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法艾兰品牌服装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岚锋审 判 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