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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秀真与王国民、李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真,王国民,李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978号原告:吕秀真,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民,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韩高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民,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韩高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真诉被告王国民、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秀真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秀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奕代理审判员  齐茜婵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婉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