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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兴国与吉林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国,男,1981年12月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久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兴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9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将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78651.00元(含迟延履行金6736,执行费96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兴国,故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0202执恢11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