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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8495号原告: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耀。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漆启泰,职务不详。原告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也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原林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懿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