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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喜权与史艳艳、刘忠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喜权,史艳艳,刘忠宝,刘忠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40号原告:侯喜权。被告:史艳艳。被告:刘忠宝。被告:刘忠臣。原告侯喜权与被告史艳艳、刘忠宝、刘忠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喜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喜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侯喜权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喜权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