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喜权与史艳艳、刘忠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喜权,史艳艳,刘忠宝,刘忠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40号原告:侯喜权。被告:史艳艳。被告:刘忠宝。被告:刘忠臣。原告侯喜权与被告史艳艳、刘忠宝、刘忠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喜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喜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侯喜权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喜权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