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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赖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赖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665号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沿江路“一水天城”二期10栋架空层。法定代表人:陈奕玲,该公司经理。被告:赖轲,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新余市,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