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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坛法与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坛法,冯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791号原告邱坛法,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冯翠,女,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坛法与被告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坛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变更被告姓名,请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