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坛法与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坛法,冯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791号原告邱坛法,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冯翠,女,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坛法与被告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坛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变更被告姓名,请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