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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刚,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2002年8月、2007年9月均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刘刚伙同其妻子阚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团结村租赁一处民房,在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刘刚从外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包装盒、酒瓶及商标,与阚某2香将散装及低档白酒灌入酒瓶,并贴上“茅台”、“五粮液”、“洋河天之蓝”、“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玉泉和谐清雅”、“富裕老窖”等注册商标对外进行销售。期间,刘刚分别以每箱240元、280元的价格,向涉案人赵某1(另案处理)出售假冒“洋河天之蓝”注册商标白酒24箱、假冒“水井坊”注册商标白酒28箱(价值13600元)。2017年1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群众举报,在哈尔滨市黎明镇团结村、红星村、穆家村等地刘刚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其假冒各品牌注册商标白酒共计4612瓶,总计价值296525元。经侦查,刘刚于2017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刘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刘刚伙同其妻子阚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租赁的民房内,在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刘刚从外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包装盒、酒瓶及商标,与阚某2香将散装及低档白酒灌入酒瓶,并贴上“茅台”、“五粮液”、“洋河天之蓝”、“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玉泉和谐清雅”、“富裕老窖”等注册商标,分别以每箱240元、280元的价格向涉案人赵某1(另案处理)出售假冒“洋河天之蓝”注册商标白酒24箱、假冒“水井坊”注册商标白酒28箱(共计价值13600元)。2017年1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红星村、穆家村刘刚租赁的库房内共起获假冒各种品牌注册商标白酒共计4612瓶,总计价值296525元。公安机关经侦查,2017年1月6日将刘刚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证人盛某、阚某1证言证实其二人在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刘刚租住的房屋内,帮助刘刚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10箱、舍得酒7-8箱的经过。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帮助刘刚办理手机卡及购买衣物后刘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4、涉案人赵某2的供述证实其在刘刚处以240元-250元一箱的价格购买了假冒洋河天之蓝商标的白酒144瓶,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水井坊商标的白酒168瓶。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刘刚租住的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房屋内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及加工假冒品牌白酒所使用的包材、原料酒、压盖机等物品。6、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鉴定报告证实在刘刚住处查获的白酒均不是涉案企业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生产。7、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刘刚库存及销售白酒4924瓶,金额为310125元。其中:刘刚库存名品白酒4612瓶,金额为296525元;销售名品白酒312瓶,金额为13600元。8、黑龙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刚此前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9、被告人刘刚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刘刚屡教不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