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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与徐世海、孟令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徐世海,孟令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前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135号原告: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普济河道101号。负责人:肖福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途,公司职员。被告:徐世海,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孟令振,男,汉族,住唐山市芦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前进支公司,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轩岗镇。负责人:满培良,职务:经理。原告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海、孟令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前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宇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冠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