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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2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济南石重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济南石重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056号之一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郜旺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石重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在让,董事长。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济南石重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与被告济南石重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案件申请费712元,由原告上海中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