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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汉市兴农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汉市兴农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469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董才高,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兴农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兴,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汉市兴农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兴农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4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文利军人民陪审员  胡拥华人民陪审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