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刘文波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刘文波,刘斌,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楼门前。负责人:罗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波,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刘斌,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张婷,女,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波、刘斌、张婷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导致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2执78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