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15号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86年9月16日生,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蒋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需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且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