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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长青、王雪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青,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连发,内蒙古红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长青,男,1969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雪,女,1993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长青、王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长青、王雪于2017年10月22日前给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计息给付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845元由被执行人王长青、王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于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