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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曾祥绿、黄怀城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绿,黄怀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祥绿,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邵东县。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怀城,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邵东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寄押在长沙县看守所,2015年11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祥绿、黄怀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祥绿、黄怀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祥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曾祥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祥绿申请撤回上诉,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祥绿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曾祥绿的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仁平审 判 员  刘欢欢代理审判员  付斯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