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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解云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解云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292号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3202509U。法定代表人:田建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鲲,男,生于1981年12月25日,汉族,在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解云风,女,生于1973年04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解云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