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兰球与陈佳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球,陈佳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560号原告:何兰球,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祝,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法定代表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兰球诉被告陈佳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兰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佳祝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兰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球撤回对被告陈佳祝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华珍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