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催4号申请人: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蓝天空港3号楼2单元801号。法定代表人郭振业,总经理。申请人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3060005121524637、出票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收款人为周口上奥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1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南阳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5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河南汇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玉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