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韦永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53号被执行人韦永瑶,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永瑶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永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韦永瑶履行没收其财产2000元的缴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永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