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与崔少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崔少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073号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内工程机械市场B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340986XX。法定代表人:张怀军。委托代理人郑国毅,男,1990年3月2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少宗,男,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少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洛阳翔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圆 搜索“”